贾敬龙案件详情 贾敬龙为什么只能适用死刑 是谁把贾敬龙逼上梁山(2)
2016-11-15未知 编辑:新闻百事网
1999年最高法的《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且,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要论证贾敬龙死刑的正当性,不仅要论证适用死刑没有错,而且要论证贾敬龙不属于“可杀可不杀”范围,只能判死刑,不判死刑就不对。”
人们也注意到了最近中国死刑政策的一些动向:云南原书记白恩培收受财物2.4亿元,被法院判决死缓附带终身监禁。原龙煤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因为受贿3亿元,被一审判处死缓,同样附带终身监禁。
这其实说明了,在司法实践当中,贪腐犯罪几乎不再适用死刑。或者说贪腐金额,哪怕达到了天文数字,司法机关仍不认为这些贪官构成《刑法》规定的死刑犯必须达到的“罪行极其严重”,仍属于“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以同样的事情标准来看,在“贾敬龙案”存在村委涉嫌违法“强拆”因素的情况下,贾敬龙杀死村支书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是否属于“可杀可不杀”?
在法治之下,审判权只能由司法机关来行使,但是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对这起举国关注的死刑案,做出公开回应,积极澄清,积极释明中国的死刑政策——毕竟,目前网上流传的还只是贾敬龙一方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