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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大明:使用权有期限所有权无期限|与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关系简介(2)

字号+ 作者:生活百事网 来源:未知 2015-03-09

中国商品房所有权的性质 商品房产权是指商品房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财产的权利。商品房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拥有的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意志的干涉

 
中国商品房所有权的性质
 
商品房产权是指商品房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财产的权利。商品房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拥有的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种最充分、最完整的财产权或物权。但由于我国目前的商品房一般建于出让土地上,因此其所有权受以下有关法律和出让合同的限制。
 
依《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将城镇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般为40—70年。也就是说,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不变,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取得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利,该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独立物权,同时,这个土地使用权又是有年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最高出让年限由法律加以规定,实际年限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受让方在最高年限以内于合同中约定。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商品房产权是很复杂的,与国外成熟的不动产制度相比,显得很不规范,可以这样说,就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商品房的产权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期限的,它由此引出以下二个法律问题:第一,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和无限期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矛盾;第二,宪法保护的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永久性与商品房屋所有权实际上的有限期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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