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限购政策2017升级版解读
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指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主城区系指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主城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暂停向拥有主城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住房;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意见》还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照限定的房价或竞地的房价进行价格备案。销售过程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此外,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买卖。其中,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后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10年的,不得买卖。公证机构不得为违法、违规房产交易行为进行公证。违规交易或私下交易房产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意见》指出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购房居民家庭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已有住房数量、贷款记录、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核;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具有投资、投机性特征的购房人进行限制,避免金融资本参与;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保定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定监管分局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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