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金融监管
(一)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购房居民家庭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已有住房数量、贷款记录、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核;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具有投资、投机性特征的购房人进行限制,避免金融资本参与;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保定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定监管分局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二)在购买土地、项目建设、房屋销售等环节,市金融办牵头,对非法集资、融资、民间借贷、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开发、建设、销售的行为进行认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不够立案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十、加强市场监测
市住建部门牵头,市物价、统计部门配合,及时监测市场动态,协助市政府做好价格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每个月3日前,市住建部门上报上月已办理预售新建商品住房月销售情况,市物价部门上报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情况,市统计部门上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住房价格信息。
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对房地产销售情况应客观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控媒体、商家炒作房价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对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坚决予以查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市住建部门暂停其代理项目网签备案。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保政发〔2017〕6号)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 自2017年5月23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 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
各县(市)、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人民政府及白沟新城管委会要参照主城区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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