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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新浪、乐视、体奥打版权官司,保护版权能缩小中美体育产业差距?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7-04-28

NBA、新浪、乐视、体奥打版权官司,保护版权能缩小中美体育产业差距?

  NBA、新浪、乐视、体奥打版权官司,保护版权能缩小中美体育产业差距?

  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诞生的第47周年。今年则是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第37个年头。

  尽管如此,知识产权尤其是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然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中国体育产业最近一次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在今年3月28日。当晚,世界杯预选赛亚洲区十强赛中国队与伊朗队展开较量。因为此前一轮中国击败韩国,中伊之战的关注达到空前的高度。但是巨大的商业利益诱惑,也让大量新媒体平台在未购版权的情况下选择了盗播。

  这一现象惹怒了亚足联版权拥有方体奥动力。3月29日,体奥动力发表声明,公布了一份包含20多家盗播平台的名单,其中不乏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

  在声明中,体奥动力表示,“酌令以上侵权主体在本声明发布后10日内立即联系体奥动力,主动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不过,据体奥动力提供给懒熊体育的信息,在上述期限内,也只有个别涉及侵权的机构主动联系体奥动力。

  “我们现在面对侵权盗播能做的主要是谴责。体育用户的主观付费意愿还未广泛形成,导致体育版权变现的商业模式还不是特别清晰。”今年4月19日,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官网正式上线,12426今后将成为版权监测维权平台,体奥动力总经理赵军在当天的发言中这样说。

  今年2月,体奥动力在乐视体育资金短缺无力支付版权款之时,决定拿下2017-2020年亚足联旗下所有赛事中国大陆地区全媒体版权,随后分销给PPTV体育及央视体育。在国足的比赛上,体奥动力投入不菲,长沙的中韩之战信号制作总花费就达到60万元人民币。

  NBA、新浪、乐视、体奥打版权官司,保护版权能缩小中美体育产业差距?

  ▲ 中伊一战遭多家媒体侵权盗播

  一边是不断高企的版权成本和加大的投入,另一方面却是屡禁不止、打击士气的擦边球甚至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纠纷屡禁不止

  体奥动力不是唯一遭到“侵权”的版权商。去年,央视、新英体育、乐视体育等转播平台先后遭到侵权,或遭疑似侵权的擦边球行为困扰。

  欧洲杯开赛前,小米宣布通过CNTV旗下子公司未来电视获得欧洲杯专题落地小米电视(含小米盒子)的权益。但随后,2016欧洲杯中国大陆地区版权方央视发表声明,称“除中央电视台自有网站及自有新媒体平台外,中央电视台未向任何第三方分授新媒体权利”。

  紧接着,去年8月,小米又召开发布会,宣布百视通将在小米盒子上开通专区,提供包括体育在内的节目内容。其中,最核心内容便是2016-2017新赛季英超全部380场精彩赛事转播和点播回放。

  消息一出,英超联赛中国大陆及澳门地区2010-2019赛季独家版权拥有方新英体育勃然大怒。

  “作为中国大陆及澳门地区唯一的英超版权商,新英体育居然不知道有这回事。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彼时面对懒熊体育的电话采访,新英体育副总裁喻凌霄激动地表示,“这是行业的破坏者。这种破坏正常游戏规则的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新英体育、内容供应商,而是整个视频内容行业。伤害整个行业的结果,就是没有资金去生产或购买内容,最终小米盒子也不会独善其身。”

  在这两件事上,小米始终默不作声。

  去年上半年,乐视体育花巨资拿下中超“独家新媒体”转播权,无奈被侵权。乐视体育愤而将云图TV、VST、全民TV三家平台告上法庭。

  这2-3年,在政策的指引之下,大量资本涌入中国体育产业,行业公司言必称IP。但即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知识产权保护依然遭到严峻的挑战。

  体育版权未受中国著作权法明确保护

  据《卫报》报道,2017年2月,英超在英国西北部针对比赛盗播侵权行为发动突袭,五位销售某款盗播英超比赛电视盒子的嫌疑人被逮捕。3月,一位来自英国哈特尔浦的违法人员因为向个人和酒吧销售类似产品而被判缓刑,并被处以25万英镑罚金。

  但在中国,这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2010年,体奥动力从WSG(World Sport Group世界体育集团,亚足联市场开发公司,如今已改名为拉加代尔体育亚洲)手中购得2010-2012年亚足联赛事在中国境内的独家全媒体版权。但2011年亚洲杯中国队对阵乌兹别克斯坦队赛后,土豆网上出现一名“播客”自行上传的该场比赛视频。

  体奥动力认为此举严重侵权,遂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土豆网,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28万余元。

  但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独家播放权缺乏充分证据,不予支持。体奥动力不服原判,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但依然败诉。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体育赛事本身和体育赛事节目是不同概念,体育赛事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范畴,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体育赛事节目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可能构成作品或制品,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上海市一中院进一步解释道,基于体育赛事所享有的权利与基于体育赛事节目所享有的权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体奥动力享有的是体育赛事“转播权”,而“转播权”并不是著作权中的一项专有权利。我国目前并无相关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作出规定,此项权利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

  而涉案视频内容涉及的是体育赛事节目,现有证据尚不能明确体奥动力获得的全媒体转播权等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体奥动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权利已经包括了对涉案赛事节目的相关权利,故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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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国内,信号制作和转播是否属于创作,仍需法律的支持和明确

  不过,包括体奥动力董事长李义东在内的众多体育产业从业者认为,体育电视转播信号制作过程,包括对赛事的录制,场内场外选手、教练、观众等全部或局部画面的取舍、编排、播控,镜头语言和故事叙述手段的运用,不同的信号制作团队会生产出不同的画面,算做创作性劳动,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李义东则对懒熊体育形容自己这些年与盗播侵权行为斗争的过程,就像是“堂吉诃德大战风车”。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体育影视律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刘驰表示,迄今为止,中国体育版权业内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与中国著作权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能明确将体育赛事节目列为可受保护作品这一现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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