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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场疑似再遭“黑飞”无人机入侵,民航第五大噩梦到底如何治?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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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机场疑似再遭“黑飞”无人机入侵,民航第五大噩梦到底如何治?

  今日成都机场疑似再次受到无人机干扰,目前有多架次航班的起降受到严重影响,从实时飞行图上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少航班无法按时降落,不得不在机场周围盘旋等待。

  成都机场疑似再遭“黑飞”无人机入侵,民航第五大噩梦到底如何治?

  一、事件背景

  在之前的从4月14日到4月22日,成都双流机场就有4天(分别是14日、17日、18日、21日)出现了大面积的航班延误,出现次数如此频繁,对中国民航系统影响巨大,光是4月21日下午就有超过一万名旅客滞留在机场。21日下午有航班机组在距离地面1100米的地方发现了两架无人机,导致58个航班备降,4个航班返航。

  最为惊险的是有一架航班落地之前,有无人机正好从飞机的下方飞过。考虑到航班安全,一旦发现无人机干扰,飞机要么返航,要么备降到附近其他机场,受影响的乘客、航空公司、机场还有空中交通管制人员都处于一个非常愤怒的状态,并且都蒙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据了解一架航班备降的直接损失就近 20万 人民币,还不包括延误对后续航段造成的损失、后续旅客处理、退票改签、机组成本等成本,一架小小的无人机造成60架航班备降或返航所造成的损失估算就已经非常巨大了。(采访自四川航空公司)

  成都公安于19日就无人机非法飞行影响民航一事件(俗称“黑飞”),以涉嫌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立案侦查。20日,四川公安将举报“黑飞”的奖励从1000提升至10000元。22日,成都公安分别在金牛、双流、郫都查获三起无人机“黑飞”案件,将依法对涉案人员处以5日行政拘留。

  目前成都市民在进入双流区域时手机自动会收到警方提醒短信:“「四川省公安厅提醒」您已经进入双流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未经军队、民航部门许可操纵无人机,公安机关将以危险妨碍公共安全罪予以追究。”

  二、法律手段如何制约?

  那么屡禁不止的无人机入侵机场净空区的事件发生时,有没有有效的办法来避免呢?首先我们想到的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制约,在这几起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都是以最基础的《治安管理出发条例》来追责的,如果大家都读过这部条例,很难和“玩无人机”结合到一起。除此之外,中国民航局也发布过管理无人机飞行器的相关文件,但是有多少真正执行了管理办法呢?

  2016年9月21日,中国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就下发《民用无人驾驶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管理文件号:MD-TM-2016-004,文件是为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成都机场疑似再遭“黑飞”无人机入侵,民航第五大噩梦到底如何治?

  在《民用无人驾驶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的第二章明确规定,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情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

  (一)机场净空区以外;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

  (三)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在昼间飞行;

  (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

  (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

  (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检查;

  (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需要审批时,由运营人会同空管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内的运行安全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

  第七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空域内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经评估满足空域运行安全的要求。评估应至少包括:

  (二)驾驶员、观测员的基本信息和执照情况。(选取部分条款)

  关于法律法规的几点思考:

  1)执行度低,缺乏惩罚措施

  《民用无人驾驶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属于监管部门“中国民航局”出台的行政规章,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

  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当于是细化管理要求;这不是一个指南性的可遵守可不遵守的文件,是基本要求,不是引导性的最佳做法。

  据香港大学法学院的一位熟知该法规的学者介绍,在实际事件处理中,《民用无人驾驶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执行力度差,且整篇管理办法并没有处罚的明细。因此,监管部门中国民航局无法通过该管理办法起诉“黑飞无人机嫌疑人”,则需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涉案人员进行行政拘留。特别严重情况下,则会使用刑法里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2)购买及使用几乎无门槛

  在我国无人机购买者众多,光是大疆创新一个无人机公司一年就创造了100亿的营收(国内市场20亿,国际市场80亿),从2013年无人机刚火起来走向更多普通消费者开始,无人机更多是被大众当作是“摄影器材”、“玩具”的一种,购买没有任何门槛,直到目前购买仅仅需要实名登记就可以买到。

  平时常见的除了无人机还有航模;除了如大疆创新这样的品牌无人机,还有大量的大小不一的无人机,人们也可以从淘宝购买零部件自己DIY组装无人机,这样的无人机则连实名登记都不需要,其大小、安全性更是没有任何限制。

  3)行业普法或培训不健全

  无人机虽然小,但是某种程度上来讲其操控者就是在驾驶一架航空器,我们都知道民航客机的飞行员都是经过十年左右的培训才有机会成为一个合格的机长,有资格驾驶一架民航客机,并负责飞机在不同情况之下的操控。

  到目前为止,无人机设计得越来越易用,面对众多购买无人机的人群,不需要任何培训就可以让一个重量几公斤的无人机飞向空中。不同于地面的玩具车,而无人机的使用者如果没有经过任何训练,同样大小的无人机飞起来的“杀伤力”巨大,失控砸中地面的人会造成伤亡;若撞击到天上的飞机,甚至会造成机毁人亡的灾难。

  4)对驾驶员资质表述不清

  假设我们通过管理强制所有购买或使用无人机的个人或组织,在购买和使用前必须完成所有的航空安全相关课程及无人机操作培训,并通过标准化的考试取得“相关资质”,那么取得什么样的资质则需要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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