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是天经地义
我们不要埋怨时代。实践中,确实有那么一些人,为了自己的前途,违背事实和法律,有些办冤错案的,张口就说大环境,身不由己,说到底还不是为了自身利益而丢失了应有的底线。
有人会说,法不溯及既往,不能拿现在标准要求当时的状况。是这样的吗?翻翻1979年刑法就知道了,如果是刑讯的,那么刑法第136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如果徇私的,则刑法第399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法第397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我们常说,刑法有时有预见性,就像聂树斌案,你说,该不该追责?相信,每个人心中自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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