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法院认为,张友仁收受靳某的22万、李某的8万、陈某的4.4万,属于退休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依法应认定为受贿。张友仁收受薛某、赵某的20.5万元,薛某、赵某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张友仁也答应帮助,至于是否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张友仁在退休以后收受王某给予的20万元,系张友仁利用在任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东风机电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最终使王某承揽东风机电公司职工住房工程,张友仁的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特征。以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
检举揭发9件11人属立功
三罪并罚轻判12年半
法院审理认为,张友仁利用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接受他人请托为其谋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虚报发票的手段,侵吞国有财产;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张友仁犯受贿罪、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成立,但指控的受贿数额有误,应予纠正。对起诉指控张友仁贪污89.4万以及车改15万,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张友仁在案件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行,对该罪应依法认定自首;张友仁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并检举他人职务犯罪线索9件11人,涉案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应认定具有立功情节。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可对张友仁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安徽省阜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友仁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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