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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正懿律师说,其实早在2000年的时候,我国已经就网络传播信息的内容管理进行了相应的立法,比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淫秽、色情等内容的网络信息。
薛正懿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部门主要是两个,一个是文化广播影视管理部门,网络直播平台只有在获得文化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才可正式运营;另一个就是公安部门,网络直播平台必须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管。
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涉黄现象屡禁不止的现象,薛正懿认为,其根本原因是网络直播平台与一般的传统媒体平台有很大不同。直播平台设立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缺乏明确的准入制度,传播终端较为隐蔽和灵活,违法成本较低。这样给管理和执法造成了较大难度,所以要想真正地减少甚至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加强监管协作,制定合理的工作模式,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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