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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服处罚告交警败诉 法院:虽无监控但证据确凿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7-04-28

男子不服处罚告交警败诉 法院:虽无监控但证据确凿

  张太成不服山西壶关县交警行政处罚案终审有了结果,3月17日,山西长治中院作出判决,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太成存在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驳回张太成的上诉请求。

  4月15日,张太成收到了相关判决书。

  该案发生于2015年中秋节,因在山西太行山景区与交警发生冲突,张太成因“打交警”阻碍交警依法履职,遭行政拘留10日。他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遭驳回,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警方的处罚决定。2016年4月12日,长治市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显示,长治市公安局称,张太成强行闯卡被交警制止,并将其带入应急车内。该过程中张太成对交警实施攻击性反抗,多次想逃离。其妻韩章巧采取大骂、拖拽交警和躺在道路上拦路等行为,干扰交警执法。

  张太成则诉称警方处罚不公,他开车经过事发景区时,未听从交警指挥,妻子韩章巧下车交涉时与交警发生争执,自己从车上下来准备拍照,遭交警殴打。

  张太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长治中院二审将该案发回重审,认为原审法院未调取案发现场固定监控即作出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

  2016年12月1日,长治市城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驳回张太成诉讼请求。判决书显示,法院去事发现场附近调取了路边监控,但因为系统故障未摄录,所以没能调取到事发当天的视频。

  重审判决显示,法院认定,事发当日,壶关县公安局对太行山大峡谷旅游区实行临时性交通管控,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张太成驾车不听交警指挥,试图强行通过卡口,采取辱骂等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张太成不服,再次上诉至长治市中院。

  2017年3月17日,长治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治中院认定,当日壶关县交警系“依法执行职务”,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张太成存在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驳回了张太成的上诉请求。

  张太成的妻子韩章巧称,他们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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