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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再遭片方提告,法律真的拿他没办法吗?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7-04-27

谷阿莫再遭片方提告,法律真的拿他没办法吗?

  谷阿莫再遭片方提告,法律真的拿他没办法吗?

  谷阿莫的短视频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争论由来已久,但至今仍没有一个定论。

  近日,有台湾媒体报道,称谷阿莫因为没有获得授权重制影片,而被片商“又水整合”、甲上娱乐、车库娱乐及影音平台KKTV提告。

  购买了电影《哆啦A梦大雄的奇幻大冒险》、《脑浆炸裂少女》、《近距离恋爱》,以及韩剧《W两个世界》的“又水整合”公关表示,有4部以上的影片因谷阿莫的讲解视频出现而无法在影院上映,一部影片几百万买进,直接损失成本超过8位数。

  “我们都有警告过谷阿莫,但对版权似乎没在怕。去年就提告了,现在警方搜证部分应该有做,但官司速度很缓慢。”

  影音平台KKTV则发声明表示,“凡是未经过合法授权而对影音内容进行重制或公开传输,皆属侵权行为;KKTV作为正版影音平台,定将持续打击不法侵权行为,以保护正版影音内容。KKTV十分感谢检察官及司法警察机关的积极维权,并盼望藉此案加强版权观念,以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全发展。”

  目前,网友对于谷阿莫的短视频依旧呈现出两种极端看法。有影迷认为谷阿莫的剪辑和吐槽方式是不尊重电影,也有大部分网友表示支持谷阿莫的创作。

  “很多电影都是因为他介绍过才想去看的”、“不想浪费时间去看烂片,但又想知道到底烂在哪儿”,以及“其实他的三观很正”。

  事实上,因为影片版权问题,这已经不是谷阿莫第一次面临业内的讨伐。

  在拥有百万订阅用户的Youtube上,谷阿莫多次被下架视频内容,并判仲裁结果:“此帐户由于屡次违反或严重违反了我们的服务条款,因此已被终止。”

  但这也并不影响谷阿莫在秒拍、B站、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等,其它平台上的走红。

  这不禁使人产生一个疑问,法律真的拿他没办法吗?

  如何评价谷阿莫“几分钟说完一部剧”?

  这个问题的讨论,来自于知乎上有关“谷阿莫”搜索的第一条。解答问题的多半都是网友和粉丝,结论也是明确的两极化。

  很多网友其实对于谷阿莫的认知存在着一个基本性的误区,那就是谷阿莫不是影评人。而只是一个短视频制作者,或者说是网红一枚。

  正如谷阿莫的自我介绍中写道的一样,“来这边只是听我说一个我喜欢的故事,我不评论故事背后的含义或导演拍摄的用意,因为那些东西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看法。”

  在谷阿莫的吐槽对象中,剧情、逻辑薄弱的电影占大多数。很多网友表示,因为谷阿莫的“剧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影票房市场。

  但现实是,目前编剧的水平远远落后于后期和特效,很多项目里,观众们关心的焦点更多的集中于导演是谁,主演是谁,大咖是谁?会不会讲故事以及讲了一个什么样的故事对于票房来说,已经不是最关键的决定因素了。

  当然,剧情是电影的一部分,但电影绝不只是剧情。

  谷阿莫再遭片方提告,法律真的拿他没办法吗?

  谷阿莫的“几分钟说完一部电影”除了是对剧情的“高度概括+吐槽”外,还给予了电影作品另外一种表现方式。

  比如,简单无聊到透顶的好莱坞大片《霍比特人》,纯粹是几分钟的剧情加100多分钟的特效撑起来。而《霍比特人》的受欢迎原因也绝不是因为它的几分钟剧情。

  谷阿莫所做的短视频不过就是把电影的故事梗概,用一种戏谑的个性化表达呈现了出来,进而让观众产生了一种“原来不过如此”的感觉。表面上不断暗示受众“你们上了编剧的当,其实剧情跟坨屎一般”,而实际情况则是大部分的观众并没有能力接受更密集的情节设置,以及更大的信息量。

  而任何一种娱乐形式的出现都有其出现的原因,并且无高低之分。

  谷阿莫回应侵权提告:合理使用

  谷阿莫被片方提告的新闻爆出后,曾导演过《蓝色大门》的易智言在Facebook上分享了自己对《著作权法》所了解的几个重点,他说,“影音平台默许,不代表没有违法,或许只是没有人提告。”

  易智言Facebook全文:

  一、侵犯著作权之罪,不包括“点子”“概念”的改作。因此parody( 讽刺剧),例如 Scary Movie 之于 I know What You Did Last Summer,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二、侵犯著作权之罪,对所谓“正当使用”的判定,牵涉原作在改作物中所占的比例。例如把“蓝色大门”剪成一支一分钟的 MV,不能解释为只用了百分之一的电影画面,而是这支MV的画面百分之百都是电影画面。

  三、侵犯著作权之罪,需告诉乃论。但如果有贩售行为,则属于非告诉乃论。影音平台默许,不代表没有违法,或许只是没有人提告。

  四、侵犯著作权之罪,改作者获得金钱与否并非必要条件,其亦可能获得名声荣誉等其他形式的奖励。不然抄袭改作学术论文,就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了”。

  易智言所引申的是台湾《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对于“合理范围”的规定条例是:

  第六十五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如果按照片商“又水整合”的提告缘由,4部以上影片因谷阿莫的讲解而无法上映,损失成本超过8位数,那么谷阿莫在台湾法律的规定内其实算是侵权的。

  此外,参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虽然并未涉及财产及利益纠纷,但有律师表示,“古阿莫的创作手段类似于mad 、mav 的创作,借用别人的素材来创作。作为网红,古阿莫的创作是有其商业目的的,包括植入广告、赞助、大赏等,而不是淡出的学习、研究或欣赏。发布谷阿莫视频的平台,甚至也要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事实上,只要是使用了电影作品素材,都可以称作是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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