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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暹罗鳄鱼皮包与收藏证不符 法院:商家非欺诈(2)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7-04-24

2017年1月下旬,靖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就“是否存在欺诈”,法院认为,王丹阳在向被告商场购买皮包时,系在柜面购买,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本案中,虽然出现皮包款式不相

  2017年1月下旬,靖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就“是否存在欺诈”,法院认为,王丹阳在向被告商场购买皮包时,系在柜面购买,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本案中,虽然出现皮包款式不相一致,但“无证据证明被告文峰靖江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故不能认定文峰靖江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认为该皮包为“暹罗鳄”皮包制品,但被告提供的涉案皮包与其对应的收藏证标记码不符;被告提交的另一标识卡片等所注册、表明的皮包信息,与涉案皮包的款式、尺寸等信息均不相符。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暹罗鳄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皮革制品只有经过依法注册获得野生动物制品经营利用专用标识方可流转。

  因此,靖江法院判决,被告不能证明该皮包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注册出售,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原告要求退货退款,本院予以支持。

  王丹阳的一审辩护律师戚桂刚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避重就轻、逻辑不清”。“既然法院判决了该买卖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商家出售该商品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明知其违法却出售,这难道还没构成严重的欺诈吗?”此外,商家对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举证责任应在商家,而不在消费者。

  对于一审判决,王丹阳已上诉至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将于近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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