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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南京宝马案:二次精神鉴定为何删急性短暂性诊断(2)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7-04-03

对于第二次精神鉴定结论中删除了“急性短暂性”诊断,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人员出庭表示,王季进案发时处于精神病状态,但该鉴定机构未对其做具体的疾病分类学诊断,这是因为目前的鉴定材料不足。 上述鉴

  对于第二次精神鉴定结论中删除了“急性短暂性”诊断,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人员出庭表示,王季进案发时处于精神病状态,但该鉴定机构未对其做具体的疾病分类学诊断,这是因为目前的鉴定材料不足。

  上述鉴定人员表示,王所犯的精神疾病,发病比较突然,在案发前及案发当时都处于精神疾病的状态,但是他的精神病状态是何时结束的,受手中材料所限,其无法对王做精神症状消失的判断,所以未对王做“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诊断。但这对作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并无影响。

  根据庭审情况,公诉方、辩护方、被害方当庭均接受了这一鉴定结论。

  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在该案庭审中,对于王季进行为的定性,即到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成为该案的争议焦点。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案发后,检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但后来变更了起诉,认为王季进以高速驾车冲撞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方表示,王季进驾车在市区道路超高速行驶,已超速225%,即195.2km/h,闯红灯驶过城区繁忙路段,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且造成两人当场死亡、多辆汽车受损,因此其行为客观上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而从主观方面来说,王在经过事发路口前一个路口时,其车速就达到144.5 km/h,该路口距离事发路口800米,其间,王有充分的时间,采取措施减速慢行,但他却加速至195.2km/h。

  此外,王长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驾车经验,其明知交通法规及行驶路段限速,但仍然违法。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的犯罪是故意犯罪,故王具有放任的主观故意。

  对此,王季进自我辩护称,如今他已能清醒地认识到,以195.2 km/h的速度驾车会造成无法想象的后果;但当时的状况下,他并不知车速有多快,也没有觉察行驶在哪条道路。如若知道,必会采取措施刹车或停车。他是不知情的情况下,才未做出任何减速措施。

  王季进的辩护律师亦辩称,王季进主观上没有构成故意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王事发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是受疾病影响才酿成悲剧。最终,法院认为,王季进的行为及其行为反映出来的主观心态,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事后未能积极赔偿,故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最终,判决王季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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