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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盘楼盘“关系户”涉172名公职人员 官方调查(2)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7-03-25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法学教授乔新生看来,正式开盘前,涉事房企将“关系户”汇总制表,有利益输送之嫌。他强调,尽管开发商否认与“关系户”存在金钱往来,但其对掌握有行政权力的公职人员“特殊对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法学教授乔新生看来,正式开盘前,涉事房企将“关系户”汇总制表,有利益输送之嫌。他强调,尽管开发商否认与“关系户”存在金钱往来,但其对掌握有行政权力的公职人员“特殊对待”,背后有其经济效益及回报的考虑,本身已对出于同一市场的其他房企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职人员“打招呼”是否要担责?

  或涉索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应受党政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在乔新生看来,“关系户名单”事件中,嘉兴各级机关公职人员不仅未尽到促进公平的职责,反而成为“潜规则”的参与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乔新生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嘉兴涉事172名公职人员,利用法律赋予的职务及权力,牟取优先购房的个人私利,是一种变相的“索贿”,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此外,部分预约者通过大小官员“托关系”,向房企提出优先购买的要求,则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

  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一罪名的认定,与是否有金钱实物往来没有直接关系。”在乔新生认为,嘉兴事件中,一些预约者试图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地位,获得购房的“特殊条件”,其行为过程显然构成“利用影响力索贿”,而如果有公职人员主动提出“特殊要求”,则涉嫌索贿罪。

  不过,乔新生也表示,涉事公职人员情节较轻,法律层面未达处罚条件,但应接受党纪政纪处分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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