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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一小学发生踩踏惨剧 多数班级疑超编(2)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7-03-23

重案组37号探员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

  重案组37号探员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认为,上述法律规定说明,学校负有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而在另一方面,小学生的自主意识较低,校方应当承担标准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常莎表示,考试前期,学生集中去往厕所,校方却未对此采取特殊安保措施,而是按照平时的课间活动时间,仅给予10分钟作准备。因此,校方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欠缺考虑,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看来,学校领导疏于监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酿成学生踩踏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王优银称,在此事故中,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同时应负行政责任,并对受害学生予以侵权补偿。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家长可以与校方先行就赔偿事宜协商,有需要时可以要求当地教育机关介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发生踩踏事故的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

  发生踩踏事故的濮阳县第三实验小学。

  链接

  盘点近年来中小学发生的踩踏惨剧

  早在2005年11月,教育部针对学生拥挤踩踏事故曾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中小学就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建立专门制度,每学期组织一次演练应急。而近年来,类似事件仍不时发生。

  2013年2月27日 湖北省老河口市薛集镇秦集小学发生一起因拥挤而引起的踩踏事件,4人抢救无效死亡,10余名学生受伤。

  2010年11月29日 新疆阿克苏市第五小学课间操时,学生从楼上蜂拥而下,前面的学生摔倒后引起踩踏,共有41名学生需住院治疗,其中7人重伤。

  2009年12月7日 湖南省湘潭市辖区内的湘乡市私立育才中学发生惨重的校园踩踏事件,一名学生在下楼梯的过程中跌倒,引起拥挤踩踏,造成8人死亡,26人受伤。

  2009年11月25日,重庆彭水县桑柘镇中心校下午放学时,学生在一楼、二楼楼梯口发生拥堵、踩踏,造成5名学生严重受伤,数十人轻伤。

  2009年11月3日,衡阳常宁西江小学在准备做课间操时,由于人多拥挤,学生下楼时发生严重的踩踏事故,6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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