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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一审开庭宣判 快播ceo王欣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庭审视频(5)

字号+ 作者:新闻百事网 来源:未知 2016-09-14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在我国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在我国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明确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虽然在此司法解释没有对行为方式进行具体规定,但从刑法理论上分析,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特点是网络信息提供者明知存在他人上传的淫秽信息,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因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此可见,一审判决认定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仅具有事实根据,而且具有法律根据。
 
这里应当指出,在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后,发生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的,属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传播淫秽物品谋利罪的想象竞合。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突飞猛进,随之带来对法律的挑战。法律不能成为网络技术发展的绊脚石,阻碍技术发展。但网络技术应当造福于人类,网络技术也不能成为犯罪的挡箭牌。在互联网环境下,一切现实空间中的犯罪都可能在网络空间发生。对此,刑法不能缺位。网络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刑法的触须也应当伸向网络空间,这就是快播案的一审判决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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