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瞿某某是自首,被告人邓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属认定事实错误。两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在十年以上量刑,原判量刑畸轻。
随后,利川市检察院以上述理由提出抗诉,恩施州检察院支持抗诉,恩施州中级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并以强奸罪判处瞿某某、邓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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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瞿某某是自首,被告人邓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属认定事实错误。两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在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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