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众院重申台湾关系法 全票通过对台六项保证 全文内容简介(2)
2016-05-18未知 编辑:新闻百事网
所谓“六项保证”,是1982年8月17日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表“八一七公报”前,由时任“美国在台协会”(AIT)台北办事处处长李洁明(James Lilley)向台湾当局领导人蒋经国口头提出的美方说明。
根据李洁明的回忆录,“六项保证”当时写在没有任何美国官署字样及任何官方签名的纸上,是美国总统里根给蒋经国的私人信函,也因此,美国行政部门的公开档案中也不曾见到李洁明当时使用的确切相关文字内容为何。
李洁明回忆录中还提到“六项保证”的由来,当时是由里根的白宫国安会团队草拟后,经时任美国国务卿舒尔兹(George Shultz)及时任国防部长温伯格(Casper Weinberger)签名确认后的成为最终版的“四段文字”,签署日期是“八一七公报”的同一天,存放在美国国安档案的保险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