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图】河南农民的委屈:田间都是 挖几棵野草犯哪门子法(2)
2017-04-21 编辑:
“有了这一次教训,以后我肯定是不会再挖了,也会跟别人讲不要挖,”去年底卢氏县法院宣判以后,秦运换并没有上诉,并已经凑钱缴上了3000元钱罚金,这笔钱对于年收入只有三四万元的秦家来说,也是个不小的打击。此外,他还因为获缓刑的缘故,至今仍然无法外出去打工。
不过在心里,他至今也想不通,“野地里挖个草也有罪”。在采访中,他曾对红星新闻记者说:“能不能帮我找个法律援助?”
专家质疑:蕙兰到底是不是国家保护植物?
这两天,秦运换一案在网上火了以后,很多网友的第一反应都是:“什么,路边的野草都挖不得?
@泥老虎and铁老虎:保护动植物也该有个普及工作吧,一般人谁知道啊。
@异次元玉米:不能要求群众认识所有的保护植物,所以我觉得,保护区应该封山禁入。
@卢氏黑娃:可以从山中来,千万别薅草,进山看见什么都不要动,分不清珍稀植物稀里糊涂就犯法了,想想后背都发凉……
不过,和网友们争议的焦点“采野草也犯罪”不同,从事动植物保护领域的专家从另外的角度发出了异议。
经常在新浪微博上为网友解答动植物科普问题、认证为“果壳网科普作者”的微博大V“飞雪之灵”昨天发微博评论——
讲真,我十分乐见盗采珍稀濒危植物入刑这件事情。然而问题在于,刑事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将兰科植物列为重点保护植物的第二批名录还没正式公布,理论上并非合法法律,这个判决合法么?
就@飞雪之灵 提出的蕙兰尚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问题,红星新闻记者向中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回复:目前,兰科植物都是列入《中国珍稀濒危植物名录》第二批的,但第二批名录目前还只是“讨论稿”,在经由国务院正式批准公布之前,没有法律效力。
“蕙兰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名录的,即属于‘不一定临近灭绝的物种,但贸易必须受到控制以避免对其生存不利的影响’的物种。我国于1981年4月8日加入CITES,但CITES约束的是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以外的领域没有约束力。”
蕙兰被列入《中国珍稀濒危植物名录》第二批(讨论稿)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韩放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在秦运换一案中,秦运换采挖的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决定了这个罪名能否成立。
根据媒体报道,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河南省林业厅确认,蕙兰也不在《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
红星新闻记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和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询问,截至发稿,未接到两院对上述问题的回复。
@飞雪之灵 认为,秦运换采蕙兰不管是为了自己欣赏还是准备去卖,都是有主观故意的,如果蕙兰确属保护植物,那么他入刑是正当的。他呼吁国家尽快公布和更新名录,以便于野生植物保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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