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佩戴原则
(一)个人独处、自己开车或独自到公园散步等感染风险较低时,不需要佩戴口罩。
(二)在非疫区空旷且通风场所不需要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需要佩戴口罩。
(三)在疫情高发地区空旷且通风场所建议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进入人员密集或密闭公共场所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颗粒物防护口罩。
(四)有疑似症状到医院就诊时,需佩戴不含呼气阀的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
(五)有呼吸道基础疾病患者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防护口罩。年龄极小的婴幼儿不能戴口罩,易引起窒息。
(六)棉纱口罩、海绵口罩和活性炭口罩对预防病毒感染无保护作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原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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