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下午,我正在北京南到南京南的高铁上,财政部网站发布了一则新的文件《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也就是财税〔2017〕17号文。这个文件的动因是因为国际允许对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实行期末留抵退税。依据财税[2011]107号文规定,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其实这个政策此前已经有所透露,2017年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做客新华网和中国政府网的《部长之声》就谈到这个政策已经会签。。
对于享受退税待遇的企业而言,其在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财务处理上可以表现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很显然,如果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又会在纳税申报时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形成当期的一个应纳增值税的增量,这部分增量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次发布的财税【2017】17号文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也可以理解为对上述增量形成的一税两费给予不征收的待遇。很显然这对集成电路企业是很有利的。
目前在增值税实务中类似的退增值税进项的情况下并不多见。在2016年年底,财政部会同国税总局发布过一个《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该文件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这里也会涉及与上述集成电路企业类似的一税两费的问题,但是目前还没有发布相关文件明确其对应的不征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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