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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7-03-25

关于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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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要求 ,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对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 并按纳税年度准备和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相关业务 , 及时办理关联申报,有效减少涉税风险 。 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和须知事项梳理归纳如下:

  一、关联交易申报

  (一)关联申报的时间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同时 , 2016年度的关联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

  (二)关联申报的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三)关联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 新版报告包括22张附表。大致分为三大部分:基础信息部分、关联交易数据部分、国别报告部分 。 申报企业必填的只有3张表格,其他的表格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填报 。 表格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也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

  (四)关联方的判定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 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 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以上,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 , 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 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以上,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 , 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以上,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 , 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

  豁免规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第(一)至(五)项关系的 , 不构成关联方。

  (五)关联交易的种类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 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 。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 。 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 。 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六)需准备国别报告的情况

  国别报告是中国税务机关贯彻落实G20发起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的一项重要措施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 , 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 , 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

  豁免规定: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 , 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二、同期资料文档的准备和提供

  (一)同期资料文档的种类

  同期资料文档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

  (二)同期资料文档准备和提供的期限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

  (三)同期资料文档准备和提供的豁免规定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 , 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 , 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四)同期资料文档的保管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

  (五)应准备和提供同期资料主体文档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 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 , 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

  (六)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包含的内容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 , 主要内容包括:

  1、集团组织架构情况 。

  2、企业集团业务情况 。

  3、无形资产开发、应用和转让等情况 。

  4、融资活动情况 。

  5、财务与税务状况 。

  (七)应准备和提供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企业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 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

  (八)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包含的内容

  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 , 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 。

  2、关联关系情况 。

  3、关联交易情况 。

  4、可比性分析 。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

  (九)应准备和提供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的企业

  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 , 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 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十)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包含的内容

  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1、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

  2、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成本分摊协议的其他协议 。

  3、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和形式 , 以及支付金额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

  4、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况 , 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和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

  5、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 , 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者分配。

  6、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

  7、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 , 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作出或者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和对象 。

  8、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比较以及由此作出的调整 。

  9、预期收益的计算 , 包括计量参数的选取、计算方法和改变理由。

  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

  2、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

  3、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

  4、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

  5、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

  6、非关联方是否能够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资条件、融资金额及利率 。

  7、企业为取得债权性投资而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

  8、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

  9、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

  1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

  11、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

  上述温馨提示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简单整理而成 , 纳税人如需要详细了解有关事宜,可咨询12366税收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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