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两起“抢生二孩”案。以浙江省为代表,全国范围内的抢生二孩案件目前出现增多趋势。法律学者认为,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规定的模糊客观上促进了此类案件的增多,有关方面应正视矛盾,顺应人口大势,尽快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
抢生诉讼案增多
昨日再审的两起抢生二孩案都是单独二孩,代理人是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其中,单独夫妻陈杨国、徐姗姗的第二个孩子2014年1月13日出生,此时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已经实施。但是,2014年1月17日,孩子出生四天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才修订完成,规定“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违规超生为由,于2014年9月8日,向这对夫妻发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其缴纳社会抚养费79020元。
另一对单独夫妻章荣真、李善霞于2012年7月生下第二个孩子,2014年7月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要求缴纳13万元社会抚养费。
两对夫妻都表示不服,并将当地计生部门告上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均败诉。随后他们向浙江高院提出申诉。昨日,浙江高院再审后宣布审理结果将择日宣判。
吴有水认为,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得再援引适用。因此,两地计生部门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之后还依据过去的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而一、二审法院判决两对夫妇败诉,理由是他们生育二孩时“单独二孩”尚未入法、允许“单独二孩”的新法没有溯及力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因此应该对他们使用旧法进行处理。
类似的抢生二孩案件在全国许多省市都存在,尤其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此类案件出现增多趋势。国家卫计委3月3日通报了对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结果。通报称,检查发现,新法实施前后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的衔接还存在问题,部分地区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增多趋势。
社会抚养费存废待明确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学者表示,社会抚养费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增多,一方面是因为群众的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跟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有关系。
由于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适应形势变化,2014年,卫计委起草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2014年11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送审稿》便一直没有消息。
这一情况就使得目前的社会抚养费政策陷入一个相对复杂的状态。修正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更要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一方面是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迟迟没有出台,另一方面,按照卫计委在起草《送审稿》时的说明,旧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同时,由于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生育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对于抢生群体到底该采取何种措施,卫计部门只是含糊地表示,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政策由各省自行决定。
这种政策上的不明确导致相关诉讼案件处于僵持状态。除了湖北省武穴市、黄石市有两起抢生案当事夫妻胜诉外,多数此类诉讼长时间处于待宣判阶段。去年4月28日,被称作“全国非独抢生第一案”的湖北监利非独抢生案开庭后至今没有宣判。去年8月,监利县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回应第一财经记者询问时曾表示,已经请示上级,正在等待批复。3月4日,该案件当事人黄艳芳表示,自己曾多次给监利县法院打电话询问案件审理结果,但是一直没有人接听。
左右为难的不光是基层法院。江苏省一位基层计生干部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种政策上的不明确给基层工作带来困难。“继续征收,阻力太大;不征收吧,也不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很为难。”
今年“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建议,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跟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的鼓励生育新规已经有所冲突,应该尽快取消。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明确提出,对于“抢生”群体,应该立刻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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