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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排球主考官借高招受贿 暴力猥亵女家教(2)

字号+ 作者: 来源: 2017-03-23

法院审理认为,刘春忠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利;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

  法院审理认为,刘春忠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利;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春忠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刘春忠犯有两罪,应当两罪并罚。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春忠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对退出的非法所得42万元予以追缴。

  上诉

  辩护人:即使有猥亵行为

  也仅是违法不构成犯罪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刘春忠表示不服上诉。刘春忠表示,考生家长送钱是为了让考生得到他的指导、训练,收的钱是自己的劳务所得,而非职权对价,他自己并无职务便利,不构成受贿罪。

  刘春忠还提出,原判认定的钱款数额有误,束某给他的钱只有2万元,贾某给他的钱只有8万元;范某给的5万元、闫某给的3万元均系借款,并非受贿款。

  对于强制猥亵的指控,刘春忠称他没对小丽实施强制猥亵。

  他的辩护人提出,刘春忠帮助王某办理排球一级运动员证书,是利用他与刘某间的私人关系,并非利用职务之便,收取相应钱款不是受贿。对于第二个罪名,即使刘春忠有猥亵行为,也仅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并且小丽的家属已对刘春忠表示谅解,公安机关也撤销了案件,不应重新立案侦查。

  终审

  以借款之名行受贿之实

  在住所书房对被害人猥亵

  据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了解,对于刘春忠及辩护人提出的考生家长送钱是为了让考生得到刘春忠的指导、训练,收受钱款属于刘春忠的劳务所得的意见,法院查明,考生束某等人之前均没有在江苏大学参加过训练,也没有受到过刘春忠指导。

  综合多份证据,法院认定,刘春忠收受钱款,是考生家长为请他在排球项目专项测试中给予关照送给他的受贿款,而非劳务费、指导费、训练费。

  刘春忠长期被选任为江苏大学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排球项目的主考,负有相应的工作职责,具有职务便利。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认定刘春忠是以“借款”之名行受贿之实,原判认定收受两笔“借款”属受贿性质正确。

  法院还查明,河北篮排管理中心曾与江苏大学有过多年的合作关系,且刘某也曾通过行贿的方式请托刘春忠为自己的队员谋取利益。对此,法院认定,刘春忠的行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应以受贿论处。

  对于刘春忠的强制猥亵行为,法院认为,刘春忠在住所书房这一封闭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足以使小丽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该猥亵行为不属于一般猥亵行为。刘春忠主观上具有追求性刺激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对被害人强行搂抱、亲吻并抚摸被害人胸部等强制猥亵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无误。

  强制猥亵犯罪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尽管小丽家属已表示谅解,公安机关也于2008年撤销案件,但在随后的自查自纠中,公安机关认为撤销案件不妥,重新对其立案,该决定与刑事诉讼法并不相悖。

  二审法院认为,刘春忠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刘春忠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刘春忠犯有两罪,应当两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刘春忠受贿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47万元,应当予以全部追缴,但原审判决仅对其中42万元予以追缴,追缴数额不足,应当对尚未退出的人民币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对原判追缴不足部分予以纠正。

  据此,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刘春忠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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