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皮书称,中国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外资准入监管制度和机制,但仍存在与实践发展不相适应的诸多问题,中国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有必要加以完善。
蓝皮书指出,当前,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的变化带来了一些问题,三资企业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资企业法是改革开放初期为适应对外开放需要而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角度来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与现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存在众多重合内容,明显已经不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当前中国仅对三资企业法进行小范围修订,而不对这些法律进行较大程度的调整,必然会影响中国外商投资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拖后了外商投资管理基本法律的出台。
蓝皮书建议,当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出台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应定位为外资准入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法律除了继承现有三资企业法的备案管理制度外,应当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概念以及准入管理、信息报告、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等基本制度,并强化违反法律的处罚措施,从而起到保护、规范外资准入管理行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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